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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守法 做合格中学生---我校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和防性侵专题法制讲座
浏览次数:2391    日期:2022-04-26

知法守法 做合格中学生

---我校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和防性侵专题法制讲座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观念,引导全体学生知法守法,提高学生对有组织犯罪和防性侵方面知识的了解和认识,增强相关防范意识与能力以防患于未然,2022年4月25日攸县人民法院刑事庭庭长康莎一行来到我校,利用星期一下午班会课,采用广播会的形式,给我校3600多位学生开展了以“知法守法,做合格中学生”为主题的反有组织犯罪和防性侵专题法制讲座。我校主管德育工作的副校长刘克波、政教处主任旷正飞、政教处副主任徐会鲁等全程协助了攸县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小组的专题法制讲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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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反有组织犯罪和防性侵专题法制讲座的主讲人是攸县人民法院刑事庭庭长康莎。讲座涉及两个内容,一是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分享;二是对最近我国新颁布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进行普法宣传。

在讲座中,康莎庭长主要采取法律内容宣读、以案说法、现身说教等方式,首先向全体学生普及了一些关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法律条文,重点简述了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三个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相关的真实案例,引导和警示学生自觉接受法制教育,了解性法律知识,充分认识不良行为的危害性,平时多采用和选择有兴趣又适合个体的文娱方式,以及积极参加集体或者同伴健康活动来分散性注意力,平安度过青春期。接着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出台背景、目的意义、6大亮点中的3个亮点,即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等,并结合自身经办的几起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经历,剖析了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主要原因与严重危害。最后希望全体学生自觉接受法制教育,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充分认识不良行为导致犯罪的不良后果,不踩法律的红线,安全、健康地度过青春期,做一个知法守法、身心健康的合格中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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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全体学生在班主任组织下在教室认真聆听了本次法制教育专题广播讲座,深受触动,受益匪浅,一方面了解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另一方面促进了学生自觉知法守法意识的增强、预防犯罪和与违法犯罪作斗争能力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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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内容简介

通过时间: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实施时间:该法自2022年5月1日起实行。

 

主要目的:

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

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法律定义:

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坚持原则:

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坚持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相结合

坚持与反腐败相结合

坚持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

 

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重要意义:

“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验,加强制度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机制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举措。

1.对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

2.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3.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

 

具体内容:

反有组织犯罪法共9章77条

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责任主体: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做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动员、依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单位和个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

●国家依法对协助、配合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护。

●对举报有组织犯罪或者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原则:

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宽严相济。

●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

●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哪些情形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配合有组织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但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严格适用:

(一)为查明犯罪组织的组织结构及其组织者、领导者、首要分子的地位、作用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

(二)为查明犯罪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

(三)为查处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

(四)协助追缴、没收尚未掌握的赃款赃物的;

(五)其他为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情形。

对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处分。

 

 

反有组织犯罪法6大亮点:

亮点一: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

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对恶势力组织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惩治和防范措施,并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定性。

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是该法的一大亮点

在案件办理方面

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

规定公安机关在线索核查阶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涉案财产可以依法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

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

对特定有组织犯罪罪犯异地执行刑罚、严格减刑假释。

 

对于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

●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

●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亮点二: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坚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为总结实践经验,保障“打伞破网”,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章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了规定,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重点。

●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作了规定;

●对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行为作出规定,明确底线禁区。

 

亮点三: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

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根据党中央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防范和惩治“村霸”的有关文件精神,总结实践经验,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二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亮点四: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反有组织犯罪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方面的职责作了规定,并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有组织犯罪侵害作了专门规定。

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亮点五: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

涉案财产处置是扫黑除恶案件办理中的关键环节,为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实现“打财断血”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了一些新的规定。

 

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

规定了财产调查制度,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

明确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亮点六: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

反有组织犯罪法强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保障涉案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方面,明确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规定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并对涉案财物处置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诉讼权利作出专门规定。

此外,还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举报人等的保护措施作了专门规定。

 

稿源:政教处

图文:刘鹏

审核:刘青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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