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教发〔2017〕 号
攸 县 教 育 局
关于印发《攸县教育系统干部职工作风“十二分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校:
《攸县干部职工作风“十二分制”管理办法》已经局党政联席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校组织辖区教职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附件:《攸县干部职工作风“十二分制”管理办法》
攸县教育局
2017年3月 日
附:
攸县教育系统
干部职工作风“十二分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地生根,切实践行好执纪监督问责“四种形态”,促进党员干部作风大转变、大提升,根据《攸县干部职工作风“十二分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学校、幼儿园的所有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临聘人员、借调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记分,是指在本办法适用人员发生违纪违规行为后,对当事人和责任主体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种方式。
第四条 记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抓早抓小、从严要求、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受到记分的人员,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记分依据:
(一)县局及以上部门交办的情况;
(二)专项督查、明察暗访、检查考核发现的情况;
(三)县作风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移送的情况;
(四)查实的群众投诉举报情况;
(五)其他需要记分的情况。
第二章 记分细则
第七条 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外,对责任人一次记12分:
(一)受到党纪政纪撤职及以上处分的;
(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的;
(三)受到省(部)级及以上部门书面通报批评的。
第八条 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外,对责任人一次记6分:
(一)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下处分的;
(二)受到停职检查、调整职务等处理的;
(三)受到市(厅)级书面通报批评的;
(四)受到省(部)级及以上部门主流媒体曝光且确实存在突出问题的;
(五)对上级决策部署传达贯彻不及时、措施不得力、落实不到位,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致使政令不畅,造成工作被动的;
(六)因施教行为违法或不当,造成行政复议被撤销或行政诉讼败诉的;
(七)承担的工作在省、市年度考核中,位列末位的;
(八)工作时间玩纸牌、打麻将的;
(九)工作时间在休闲娱乐场所进行休闲娱乐的;
(十)大操大办婚丧嫁娶、迁居、升学等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在基层、中介、教育机构或管理服务对象处违规领取奖金、福利、补贴或报销费用的;
(十二)公车私用、公车私驾、酒后驾车的。
第九条 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外,对责任人一次记3分:
(一)受到诫勉谈话的;
(二)受到县(处)级书面通报批评的;
(三)受到市级主流媒体曝光且确实存在突出问题的;
(四)对上级领导批办或上级交办的督办件、批示件等不按要求办理的;
(五)对职责范围内的事情不认真受理和办理,找借口拒绝、推脱、延误或违规办理的;
(六)拖欠公款或利用职权违规将公款借给他人的;
(七)不按规定做账,或财务审核把关不严出现白条报账及无效票据报账的;
(八)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
(九)违反“马上就办”规定,对服务对象态度冷漠、方法简单粗暴或故意刁难,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十)无故旷课,或因公(私)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
(十一)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他人、亲友或特定关系人承揽工程或业务的。
第十条 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外,对责任人一次记1分:
(一)违反请示报告制度,或公务外出、因事请假不按程序报批的;
(二)受到局(科)级书面通报批评的;
(三)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违反开门办公或亮牌上岗规定的;
(四)上班无故迟到、早退的,或上班时间擅离职守、串岗聊天、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
(五)违反值班备勤纪律的,或未按要求保持通讯畅通的;
(六)无故缺席会议或擅自安排他人代会的,在会场玩手机、随意走动、大声喧哗、打瞌睡等从事与会议无关事项的;
(七)违规编刊编书的;
(八)参与或公款支持封建迷信活动的,或在办公场所摆放迷信器具的;
(九)不接受正常的岗位调整或工作安排的;
(十)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兼职行为的;
(十一)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未按规定进行报备的;
(十二)其他违反作风建设规定行为情节较轻的。
第三章 记分执行
第十一条 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从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分实行累计制,采取“半月一督查、一月一通报、一期一兑现、全年总考评”方式进行。
(一)责任人有第七条至第十二条所列行为被查实的,逐项记分。一次有两种以上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累加分数;同一违规违纪行为,触犯两种或两种以上记分档次的,就高记分。
(二)责任人被记分,责任主体也相应记分。辖区学校工作人员每记1分,该基层单位校长、书记(县职校第一副书记、副校长)记0.5分。县职校第一副书记、副校长,县一中、二中、三中、四中、震林中学校长、书记的记分由局作风办按月报县作风办,由县作风办考评。
(三)基层单位通过自查发现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并给予处理或上报县局进行处理的,只对当事人记分,对该单位党政负责人不记分,还按照对当事人的记分值,给予基层单位校长(县职校第一副校长)按0.5倍奖励分。
第十二条 记分结果与个人绩效和个人年度考核直接挂钩。
(一)责任人每记1分,扣除个人绩效考核200元;每奖励1分,多发绩效200元。按学期兑现到位,扣款不够部分,累积到年底,扣完全年应发总额为止。
(二)一个记分周期内,责任人累计记分在6(含)-11分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进行诫勉谈话;在12(含)-17分的,年度考核评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并参加作风建设相关学习及考试;在18分(含)以上的,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不合格),有职务的一律免除职务。连续两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均超过18分(含18分)的,予以辞退。
(三)一个记分周期内,责任主体累计记分在6(含)-11分的,局党组、行政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在12(含)-17分的,局党组、行政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其参加作风建设相关学习及考试;在18分(含)以上的,局党组、行政对其进行免职处理。
第十三条 对记分或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申诉后,应向局作风建设领导小组报告并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在局党组、行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局作风办牵头组织实施。成立记分工作小组(办公地点设在局纪监室),小组成员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一)记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局作风办负责对各基层单位党政负责人的主体责任进行记分问责,对全系统在编在岗教职工的直接责任进行记分问责。
(二)各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记分上报工作,并在每月20日前将自查处理情况报局作风办备案。
(三)局记分工作小组成员要逐月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在每月25日前将有关情况报局作风办。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党纪条规、法律法规对问责事项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省、市、县有专项问责办法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作风办负责解释。